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845号
张思婷:
本院受理原告谢彬彬诉被告张思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两孩子由原告抚养;3、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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