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977号
湛江坡头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鱼峰管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明雯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诉被告湛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坡头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鱼峰管桩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富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荣工程机械执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521922元及利息(利息以521922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日的利息为6002.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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