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372号
梁华轩:
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生诉被告梁华轩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陈月生与被告梁华轩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月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