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692号
郑斯煌:
本院受理原告王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速给付欠款115525元;赔偿利息13767元,利息按LPR3.7%计算,自2022年2月24日逾期付款之日至2024年4月7日起诉之日773天,3.7%×50%+3.7%=5.55%,115525元×773天×5.55%÷360天=应赔偿利息13767元,合计要求额比速给付原告1292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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