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66号
郑志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杰诉你和第三人王小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借款本金659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为21788.52元(分别以28500元、9500元、18600元和93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分别自2019年3月26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15日和2019年4月25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65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以上一、二项共计87688.52元)三、请求被告支付被告支付法律咨询费5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陈丽莫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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