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93号
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吴华国:
本院受理原告冯锡珍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至2023年拖欠的工资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陈丽莫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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