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25号
谢康照:
本院受理原告彭秀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1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秀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秀兰负担。原告彭秀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陈丽莫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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